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劳务派遣许可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经过不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受理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三)审查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出具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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