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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工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工伤职工也需担责


    2022年底,某公司作为甲方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非居项目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本物业进行环境保洁”“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双方还约定,“乙方输出给甲方的派遣人员,为乙方员工,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等内容。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此后,刘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安排至某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保洁,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某劳务派遣公司每月20日前向其支付薪金,薪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2月下旬,刘某在工作中搬防滑垫时扭伤左手,因疼痛轻微,未立即就医。同年3月2日,因疼痛加剧,刘某在同事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次日,刘某又前往另一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建议手术。刘某提出要求保守治疗,后数次前往医院复诊,共支出医疗费2000余元。此后,刘某找某公司及某劳务派遣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50000余元。某公司认为跟刘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拒绝赔偿,某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刘某受伤及就医的时间相隔将近半月,难以认定为工伤,也拒绝赔偿。

    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后虽未立即就医,但是告知了领班,就医时间问题不是公司推卸责任的理由。随后,刘某将上述两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某劳务派遣公司,法院认为,根据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举证,可以证明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在工作中手部受伤,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刘某在受伤当时未就医治疗,且继续工作未进行休息,直至手部疼痛加剧才就医治疗,法院认为,刘某对其受伤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综合刘某受伤经过、过错程度及受伤后仍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等情况,酌情减轻某劳务派遣公司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000余元的80%;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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