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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七章    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本规定适用于三方,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总经理  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本公司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月     发放制度,  每月5日将上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员工,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福利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六、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共  40  小时的制度。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总经理 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工会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2  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总经理 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人力资源部 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劳动纪律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

    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海报   形式公示。员工可以通过   办公场所查看海报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工会或者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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