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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劳动者到省外就业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大部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甚至跨省派遣劳动者,只是在单位注册地为职工参保甚至不参保,并未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后,往往奔波于地市之间、各省之间申请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遇,维权艰辛,而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又有怎样的对策呢?


    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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