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及许可变更情况;
(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
(二)年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
(七)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八)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九)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事项所涉材料应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报告提交及核验方式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区人社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告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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