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中一旦发生争议,不管是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还是工伤责任的承担以及派遣劳动者侵权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几乎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用工风险分担”方面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优势。但这并不能否决派遣用工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的先天优势,依然被广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工企业所追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应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应载明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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