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
企业设置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切忌抽象空泛,以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另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可以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告知。
此外,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后,不可以随意撤回。但在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前可以撤回。因为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按照《民法典》第4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付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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