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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知识五问


    1、一家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无限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2、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劳动者。


    4、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谁承担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未约定补偿办法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裁员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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