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王大姐应聘到劳务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当地某幼儿园当食堂阿姨。同年10月7日,王大姐因病开始请假,并进行治疗,随后11月8日,医院建议王大姐休息5个月。
此后王大姐便一直遵医嘱请病假。因王大姐身体原因无法保障工作,今年2月13日,幼儿园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不需要王大姐了!”3月2日,王大姐收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王大姐急了,向公司提出复工申请,但公司不同意,王大姐要求公司赔偿,协商无果后,向当地法院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需共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余元及经济赔偿金9000余元、病假工资9000余元、疾病救济费近3万元,合计5万余元。
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大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至幼儿园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与王大姐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幼儿园作为用工单位,与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王大姐要求幼儿园赔钱,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还认定劳务派遣公司解雇王大姐不违法,且王大姐主张的疾病救济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10月7日至次年3月2日,王大姐请假天数为4个月21天,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了,已经不在“解雇保护期”。
不过因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大姐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约2300元。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王大姐的月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50%,总病假工资为6400余元(4个月21天)。
理清所有关系与钱款后,法院判决王大姐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王大姐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病假工资合计8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600余元及为王大姐代缴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300余元,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支付原告790余元。
什么是解雇保护期?
解雇保护期,即劳动者有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企业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必须待相应的情形消除,才可以解除(指合同未到期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解雇保护期情形共五种。
1、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医疗期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医嘱病假期不同。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结合王大姐实际工作年限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王大姐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10月7日至次年3月2日,期间王大姐请假天数为4个月21天,已超3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在王大姐医疗期已满且身体不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下,幼儿园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其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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