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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女职工劳务派遣保护包括那些特殊情况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容易导致体调节功能紊乱,水、电解质失衡,发生中暑反应。严重的中暑反应会影响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流产、早产。高温作业三级的界定:25C~28C温度下作业时间超过361分钟;29C~32C温度下作业时间 241~360 分钟;33C~36C温度下作业时间 121~240 分钟;39C~42C 温度下作业时间 120 分钟以内。


    14. 问:女职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噪声作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8 小时工作日内,工作环境等效 A 声级噪声强度不应超过 85dB。所以当工作环境噪声 ≤ 85dB 为安全作业; > 85~97dB为轻度危害 ( I 级 ) ; > 97~ 103dB 为中度危害(II 级);>103~ 109dB 为高度危害( III 级) ;> 109dB 以上为极度危害 (IV级) 。标准还明确规定, 如果接触噪声115dB,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属极度危害范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最常见的麻醉剂如甲醚、乙醚,职业接触多见于使用乙醚的实验室人员、医院手术麻醉室医护人员等。吸入高浓度麻醉剂气体可出现麻醉反应。


    长期接触较低尝试的麻醉剂气体,可出现头疼、头晕、疲倦、嗜睡、恶心、呕吐、便秘、食欲不振、血液红细胞增多、蛋白尿等。孕妇接触麻醉剂气体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可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



    非密封放射物质在工业生产方面主要见于核能、核燃料生产、使用与回收;在医药卫生方面主要见于核医学研究、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与科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 (如碳 14) 的使用;在农业方面主要见于诸如采用同位素示踪技术等。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ICRP) 建议,妇女孕期过程中对下腹部照射应不超过 2mSv,并限制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约控制在 1/20 年摄入量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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