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任何人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 息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规定严格 的处罚责任;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 置可视窗 口;张贴禁止性骚扰女职工的宣传画、警示牌,广 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 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
其次,用人单位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接到女职工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同时,教育女职工自尊, 鼓励女职工勇敢制止不良企图,并为女职工提供帮助。
女职工应做好预防工作,在劳动场加强自我防范;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一旦 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 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正后 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做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 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期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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