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减轻人力资源负担,剥离人力资源管理中事务性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8条规定的精神,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人员聘用、辞退、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
2.公司在发生岗位调整等情形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是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是公司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三是公司不再继续营业的。四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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