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仍然在形式上采用劳务派遣,其实是占小便宜吃大亏,因为一旦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极易被认定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用工单位需承担作为正常劳动关系下单位主体的所有责任,包括工伤赔偿、社保、欠付的工资(如有)等,而用工单位之前与劳务派遣单位已结算了劳务派遣费用,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到时,用工单位既得应对与员工的纠纷,还得应对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纠纷,最终可能导致用工单位比正常劳动关系情况下花费更高的成本去解决这些纠纷,而且给单位业务带来的潜在影响可能更大。
如果你是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看下你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如果是持续性固定性岗位,甚至已经以劳务派遣连续工作了多年,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你可以主张你与用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主张权利时,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一同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用工单位也不能随意将你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规定了退回的特定情形,只有在符合这些情形的条件下,用工单位才退回,否则属于违法退回,对于因此给你造成的利益损害,你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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