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又称“反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特定条件下法院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真正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果劳动者一不小心遭遇逆向劳务派遣,不要慌乱,要积极寻找维权证据,从多方面证明用人单位属于逆向劳务派遣:
一是寻找用人单位与自己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举证用人单位从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二是举证证明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刻意安排,而不是劳动者自主行为;
三是举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三性”特征;
四是举证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者就是用人单位本身或其下属单位等等。
(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
此种情形的逆向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惟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
此种情形下,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终结,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应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三)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故用人单位变相自行设立劳务公司并逆向派遣应认定为无效劳务派遣行为。
对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条款,谨防由于疏忽,一夜之间从合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在不少单位,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相比,可能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较低等不公平现象。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要对逆向劳务派遣心存侥幸,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用工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劳动者如果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又自以为是,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存在着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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