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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管理中合同解约的相关知识


    一、劳务派遣合同是否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本法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时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或有两种无过错(劳动者生病或因非工作负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另一份工作中;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用人单位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偿与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相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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