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重点提示: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提示: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劳务派遣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且不执行认缴登记制,并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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