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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办理指南——北京


    许可对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实施机关: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方式:到顺义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三层办公大厅劳动关系科提交申
    请材料

    受理地点:顺义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三层办公大厅劳动关系科(顺义区
    光明南街6号,邮政编码:101300)

    办理时限:

        一、 申请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

        二、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
    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
    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
    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
    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
    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
    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符合法定条件
    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回执单》,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科室:劳动关系科

    办公电话:89444881  69427833

    申请材料:

        一、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一)(原件一式一份)申请事
    由项填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经营范围栏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填写,经营范围内容较多的,可附A4纸填报;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
    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5.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
    两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
    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当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
    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
    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原件一份);

        8.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
    计划等内容(原件一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二)(原件一份);

        11.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附件三)(原件一份)
    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复印件一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复印件一份);拟与劳务派遣职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一)(原件一式一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变更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二)(原件一份);

        6.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附件三)(原件一份)及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一)(原件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二)(原件一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附件三)(原件一份)及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原件一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
    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省市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需提供材料: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四)(原件一式
    两份);

        2.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
    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一份);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附件三)(原件一份)及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材料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每张纸上都要加盖公章,且达到净、平、
    整的要求;

        2.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3.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4.相关申请材料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仅用于申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用,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许可流程:

        一、申请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材料:许可
    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
    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
    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决定受理
    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
    政许可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
    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
    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
    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受理
    变更的工作流程执行。

        三、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
    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
    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
    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审查,符合
    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
    经营备案回执单》。

    审查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实地核查

    审查标准:

        一、申请: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三、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
    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
    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形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时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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