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任服务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邱某怀孕。随着肚子一天天鼓起来,宾馆认为邱某不宜再从事客房服务工作,遂将其退回至劳务公司。鉴于无法再将邱某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公司就把她解雇了。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雇,遂找劳务公司索要赔偿金。劳务公司认为这不能怪自己,错在宾馆违规退工,应由宾馆来赔偿。那么,邱某的赔偿金究竟该由哪家单位给呢?
两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宾馆退工以及劳务公司解雇邱某的行为均违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派遣工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宾馆违规将邱某退回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又违法解雇邱某,两家公司的行为共同给邱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就邱某应得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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