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者,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2.辅助性岗位须履行民主程序。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选择合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4.规范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事项,明确劳动报酬标准,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推广使用《河北省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5.切实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等义务。
6.自觉履行主体责任防范风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章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建立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维护职工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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