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何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就本案而言,甲公司将张某派至乙酒店工作,乙酒店根据《中介劳务服务协议》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用工形式即为劳务派遣。
0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也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张某的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并不知晓这一规定,导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所谓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向其发放最低工资,也从未主张过权利。
03、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本案甲公司辩称张某属于兼职,工资为日结,为非全日制用工。但经调查,虽然张某的工资为日结,但是张某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且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是违法行为,故对甲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04、
用工单位有何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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