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设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窗口。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置审批。
三、审批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6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3.经合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份、盖章;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盖章;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1份、盖章;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1份、盖章;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各1份。
十、申请接收
联 系 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8956653、88921611 传真电话:0238689860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按管理权限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实地考察申请机构拟开展业务的综合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4.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劳务派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2、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的服务和生产经营的场地、人员、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依法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7、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88956653、8892161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6898686 8863370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1号门三楼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1.轨道3号线→619路。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至回兴下车→步行至工业园区西换乘619路→空港新城下车→步行到达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1号门三楼大厅。
2.619路。加州花园站上车→空港新城站下车→步行至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1号门三楼大厅。
3。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负2楼停车场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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