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的招聘、劳动报酬的确定、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招聘、劳动报酬的确定、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等方面,具体还包括对员工的奖惩、先进的评选等。业务承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工作应当由业务承包方独立完成。如果业务发包方对业务承包方的劳动者进行了管理,并对业务承包方的劳动者进行了奖惩和先进的评选,那么可认定双方系按劳务派遣用工。
(2)劳动者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业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与业务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包方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及社会保险的办理。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系实际用工单位,应由其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3)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的组织安排。业务外包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的具体安排、调度等应由承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的安排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约完成外包业务,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调整,但不能直接对其外包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以避免直接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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