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劳务派遣纠纷案件。该案中,赵某被某人力公司劳务派遣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后劳动关系被违法解除,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9月1日,赵某入职某人力公司,双方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赵某被派遣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配电室电工,双方于该合同到期后两次续订;2021年8月31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赵某继续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30日,某设备公司向该人力公司出具《员工离职通知单》,载明赵某于该日离岗,离岗原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用工关系的情形。人力公司认可收到该通知单,但不认可退回理由。
同日,人力公司向赵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公司2021年9月28日与赵某续签合同,由于个人不续订合同,故通知其解除。赵某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但不认可解除理由。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万元,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予以支持,该人力公司和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人力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赵某个人不续订合同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该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其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人力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某设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某设备公司向该人力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显示赵某离岗的具体原因,亦未体现某设备公司所称因其公司与该人力公司订立的《人力资源岗位外包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订而退回赵某的具体内容。
赵某称其并不知晓上述情况,某设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将退工情况及具体理由告知赵某,现赵某主张该人力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故某设备公司应当对该人力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用工单位是否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即用工单位对损害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
法官建议,用工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避免由于自身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且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另案解决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问题。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中用工单位被判决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共同对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最终如何承担责任,可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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