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企业职工包括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如果属于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其支出应与企业全职职工一样的会计处理,应计入职工薪酬。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除工资薪金、社保费等职工薪酬外,还包括管理费,对于管理费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差额计税,因此,不同计税方式开票导致用人单位收到的专票是有差异的。
1.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合同履约成本等(根据用工部门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
2.实际支付劳务派遣公司: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等(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税额,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劳务工的工资,可以是派出单位发放,并履行个税的扣缴义务;如果是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企业如果接受劳务派遣的话,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可能面临两种税务扣除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以“劳务费”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以职工薪酬的形式扣除。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接受劳务派遣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与企业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等在会计处理都是一样,全都是计入职工薪酬,不会也不需要进行区分,与支付方式无关;但是,不是企业直接发放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虽然会计处理应计入职工薪酬,税务处理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在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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