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但不适用于“免申即享”。那么这类单位该怎样申报呢?6月27日,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予以详解。
在海南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目前不适用“免申即享”,已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登记备案的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据了解,海南省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计算裁员率时,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不分别单独计算。计算返还标准时,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参照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条件和标准执行,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务派遣单位自身返还标准执行。
谈及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列举道: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个月内完成拨付和使用,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按规定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将未拨付使用部分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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