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司名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延续申请。经审查,你公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准予你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延续后的有效期从2024年9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
请你公司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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