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真正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并不能完全参照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而是应该独立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二是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被退回的劳动者时应当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劳动者被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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