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还是一部恶法?劳动合同法出台是适逢其时,还是太超前?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是不是僵化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深刻影响的形势下,澄清这些问题,正本清源,统一认识,对于贯彻好、实施好劳动合同法非常必要。
一、劳动合同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007年劳动合同法出台时,正值通货膨胀的发轫期,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资上涨压力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人民币升值加速,出口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所以有人形容劳动合同法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更深层的背景。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人均GDP达3000美元,处于工业化的中期,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看,这一时期正是劳资矛盾的突显期。美国是从1870年到1920年完成了从农业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的转型,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伴随财富而来的是资本对工人肆无忌惮的剥削,在契约自由的旗号下,工人起码的工作安全得不到保障,劳资矛盾加剧,社会出现动荡。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追求市场效率,也要保证社会公平,要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一些问题,从1995年到2006年,劳动争议数量上升13.5倍,劳资矛盾加剧,群体性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劳动合同法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同时,针对我国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现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制定劳动合同法,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从历史的经验看,发生经济危机的时期,往往也是社会矛盾的爆发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经济危机演化成社会危机,是每个政府都要考虑的头等大事。扩大和稳定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化解社会危机的重要举措,正是1929年爆发的美国经济大萧条,催生了保护劳工利益的《美国劳动关系法》和《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出台,这两部法律被称作罗斯福新政的重要内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还在加剧,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越要关注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说是适逢其时。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
与原来的劳动合同制度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者想继续留下而且企业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给经济补偿,这一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应对之策,从制度上说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如果企业方继续使用该劳动者,那么这个增加的用工成本也就无从发生。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新规定。为什么一些企业和学者批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增加的企业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有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责任和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责任,等等。这些违法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任明确、具体,一些违法的企业确实会增加成本;此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加上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该给劳动者上的社会保险而没有上。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约1.4亿,参加养老保险的只有2400多万,参保率约17%。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这样就增加了那些原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的企业的成本;第二个原因就是从2003年开始,世界经济进入一个景气周期,粮食、石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加上我国对外贸易巨额顺差和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热钱流入,导致输入性的通货膨胀,生产要素价格全面上涨。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工资是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它也要随着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而上涨,这是经济规律在发挥作用。因为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劳动者的生活成本提高了,如果工资不涨,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实际收入就下降了,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工不愿意出来,所以2007年初珠三角地区出现“民工荒”现象,企业被迫提高工资,吸引劳动者。这是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工资增长的内在原因。劳动力成本增加的背后是经济规律在发挥作用。立法只是顺应规律、反映规律,从来没有创造规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影响通货膨胀的因素消失,物价持续回落,工资上涨的压力也就减轻了,现在一些出口加工企业经营困难,原因已不在于用工成本增加,而是国外的需求减少,没有订单。
应当看到,虽然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没有大幅度增加劳动力成本,但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是必然趋势。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增加了,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增加不可避免。但是,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还有比较大的优势,比较显示,2007年我国正规部门制造业小时工资是美国制造业小时工资的4.4%,韩国的10.9%,新加坡的16.7%,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7.1%,台湾省的21.6%,墨西哥的32.6%;如果以农民工作为非正规制造业工人的代表,其小时工资为美国制造业小时工资的2.3%,韩国的5.7%,新加坡的8.8%,香港特别行政区的9%,台湾省的11.4%,墨西哥的17.2%。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力价格依然非常便宜,在国际竞争中还有很大的优势。
三、劳动合同法没有僵化劳动关系
对劳动合同法最大诟病之一是说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僵化了劳动关系,保护了“铁饭碗”和“大锅饭”。我国从1986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固定用工模式,解放了劳动生产力,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但是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突显,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逐步成为产业大军,他们缺少劳动合同的保护,一些企业用工太过随意,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结果是“双输”。企业看似可以自由使用劳动者,这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当前可以做到,但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定感,难以培养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难以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每年春节过后,农民工像候鸟一样辗转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辗转于不同城市、工厂之间,没有明确的就业去向,有的为了增加很少的工资就频频跳槽,这种现象不仅对劳动者不利,对企业也不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人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只不过在生产过程中转移了自身的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是漂亮的厂房,也不是先进的设备,而是掌握先进技术、有知识有文化的劳动者。只有尊重劳动,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是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目前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和担忧,既有对劳动合同法条文的误解,也有对计划经济时期僵化的劳动用工形式的记忆,还有对长期用工制度本身的错误认识。长期用工制度并不是阻碍劳动者发挥积极性的充分条件或者说关键因素,战后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用制,被称为实现日本经济腾飞的重要经验之一。长期用工制度只有与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计划分配的用工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才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制度上打破了“大锅饭”,基本建立了分配上的激励机制,用工制度上改变了计划用工,实行了企业和劳动者双向自由选择。在此基础上建立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形成吃“大锅饭”、养“懒汉”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确立了鼓励长期用工的制度,是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考虑的,是在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前提下,确立对双方有利的规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要求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根据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国外立法经验,给劳动者自由权更大一些。指责劳动者自由权过大与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背,仅仅是从法律规定的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而非现实。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唯一手段,没有工作就没有生活来源,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找一份工作不容易,没有人会愿意频繁辞职。指责劳动合同法禁止规定违约金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是从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出发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即使在民事领域,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虽然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也是根据市场规则进行配置,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由选择,但完全由市场来自由配置,结果很可能变成了由资本来配置,这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市场化国家都通过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加以规范,而不是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原因。在美国工业化的过程中,在“契约自由”的旗号下,资本家肆意剥削工人,为了生存,工人别无选择。正如老罗斯福总统在其《自传》所写:“那些煤矿业大公司可以随意开除矿工,但矿工却不能抛弃公司。他得要有工作才行,找不到工作,老婆孩子就要挨饿。”劳动合同法给企业方规定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则,符合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符合国外的立法经验,也符合劳动关系发展的历史趋势。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作了规定,对企业的用工自由作了一定程度的、必要的约束,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基本上满足了企业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没有僵化劳动关系,也没有鼓励“大锅饭”。这次一些外向型企业由于订单减少,企业需要裁员,并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而不能裁员。
四、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有人把当前我国经济遇到的困难归结为劳动合同法。这种观点恰恰是反因为果,本末倒置。当前我国经济遇到的困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导致西方主要国家需求减少,影响了我国的外向型经济。由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衰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周期性的结果,在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下,现代西方国家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起到了延缓经济危机发生的效果,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的规律没有变。如何避免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影响,实现我国经济的平稳持续较快发展,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依靠投资、出口和消费三驾马车拉动,2006年、2007年对外贸易依存度分别达67%和66.2%,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经济发展受国外经济波动的影响大。要减少国外经济波动的影响,就要大力调理经济结构,积极扩大内需。目前我国还处在全球产业链条的低端,对外贸易长期依靠低廉的生产要素价格向世界提供廉价的产品,付出了环境、资源代价,但真正受益不多,劳动者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不是在上升,而是在下降。据统计,我国劳动者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89年的16%,到2004年为12%,目前仍在12%左右,而发达国家普遍在54-65%。这次金融危机让我们充分认识到目前这种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因此,这场国际经济动荡对我国来说,既是危机,也是机遇。一方面我们要大力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国内市场,积极扩大内需。目前,国家正在想方设法“保增长,促就业”,稳定就业,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正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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