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已于日前印发,此举旨在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所谓劳务派遣工,是在区别于以往“雇人即用人”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应运而生的,这种模式里存在着三方关系,即劳动者、劳务中介公司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是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这种模式下的劳动者因为是用工单位向中介公司所雇用,因此被称为“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
劳务派遣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期间,除部分地方性立法外,几乎处于“自然生长”的状态。
现在面临的普遍问题是,劳动力市场放松过度、管制不足导致了劳务派遣逐渐“变味儿”,不仅冲击了正规就业,而且极易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一方面,“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的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的不公和企业内部职工队伍的分化,给和谐的劳动关系制造人为的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虽然在短期内对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就业率是有益处的,但长期来看,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低、职业稳定感缺乏、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低等,不仅影响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文化构建,而且会增加社会整体的失业率,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国家,但始终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就业人口的比例不超过3%,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进行严格限制,原因在于三方关系可能带来混乱,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如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但是,从劳务派遣的实践来看,有关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规制的重心是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单位,使得劳务派遣中介机构以风险低、成本低、利润高吸引诸多投资者涌入,而用工单位则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量,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导致劳务派遣迅速扩张、供给过度,使得原本基于用工灵活性考量的劳务派遣逐渐“变味儿”。
可以说,消除劳务派遣“变味儿”的现象,既需要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把法律赋予的权益执行到“每一个环节”,更需要找准症结要害,对症下药,方可从根本治理劳务派遣“变味儿”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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