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的变化,新型用工方式越来越被企业所接纳,尤其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形式,而劳务外包是一种业务经营模式,两者并非对等的法律概念,容易引发混淆。对此需要作出正确区分,以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了便于理解,现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梳理如下: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劳务外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用工范围不同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合同性质不同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
四、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相互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五、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违法后果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参考案例
在(2023)鲁02民终6358号沂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青岛某制动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张某自2020年7月11日入职A公司,由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项目上从事金工操作工作。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B两公司对其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后案件经一审后上诉到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约定相关人员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承担用人主体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019年至2021年期间,A公司派驻人员到B公司处管理其员工,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是劳务外包关系,并无不当。对于张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A公司承接B公司的劳务作业后,对于项目上的员工也是由A公司自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B公司无需对A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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