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提交的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审批材料(申请受理号:SP10***)收悉。经我局依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文〔2013〕231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有关规定审核,认为基本符合要求,同意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核定项目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二、公司名称:***
三、经营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5***
六、经营许可有效期限:2022年12月09日至2025年12月0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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