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上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对你公司的章程、劳务派遣制度、开办资金、固定场所、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基本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条件。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五、公司地址:***。
六、你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地址、延续、撤销、注销、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你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管理,文明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非法劳务派遣业务的,我局将撤消劳务派遣许可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此劳务派遣许可期限3年,以审批机关核发的许可证起止时间为准。你公司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办理。
此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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