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10〕359号)第三条 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第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第三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时间等)。
(二)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他们各自的个人简历、劳动合同(可实行容缺办理或告知承诺制)。
(三)组织机构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及其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它有关事项)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四)工作场地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材料(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上述条款中第(二)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审批流程
(一)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申报或窗口受理。
(二)组织现场查验。
(三)局领导窗口签批。
(四)窗口制证发证。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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