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许可的,可不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如果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之后,本年度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需要向许可机关补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果涉及其他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有关的问题,可以随时向相对应的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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