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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一年内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市直及所辖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其他县市内的许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申请行政许可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获得行政许可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登记;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产证);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办公场所实景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护照等)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需具有同工同酬的内容)。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表(含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和劳务派遣职工所在企业基本情况3张表)、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七、劳动用工备案(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查)。未注册开户的,需到办理用工手续所在地人社部门开通网上备案系统,并按要求录入人员信息。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将分公司基本情况书面报告总公司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收到通知书或便函。分公司持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的收到通知书或便函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备案申请书》、分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负责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劳动用工备案相关证明等向劳务派遣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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