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批复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变更
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延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不予延续
劳动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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