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一年内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市直及所辖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其他县市内的许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申请行政许可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获得行政许可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登记;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产证);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办公场所实景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护照等)和复印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需具有同工同酬的内容)。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表(含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和劳务派遣职工所在企业基本情况3张表)、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七、劳动用工备案(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查)。未注册开户的,需到办理用工手续所在地人社部门开通网上备案系统,并按要求录入人员信息。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将分公司基本情况书面报告总公司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收到通知书或便函。分公司持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的收到通知书或便函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备案申请书》、分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负责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劳动用工备案相关证明等向劳务派遣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批复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变更
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延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不予延续
劳动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其他事项:
1、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地点经营,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摆放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监督机关名称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私设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等。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并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职工名册,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及时更新劳务派遣用工数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4、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提前三十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关待遇,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份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注:
1、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的复印件需所有投资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表等5张表样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本公司laowuruanjian.com提供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的请扫描官网二维码联系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