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提交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3.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我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均为真实材料,如有虚假或瞒报等情况,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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