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和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的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且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
如果共享用工期限届满,但缺工企业仍有用工需求的,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后,可以继续进行共享用工的合作。
对于劳动者的安排,《指引》指出,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此外,《指引》还明确了原企业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缺工企业未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当及时接收。
如果劳动者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此时,劳动者需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继续工作。此外,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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