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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要负责任吗?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吗?

    周某从事过电工、焊工及机修等工作。2021年9月,周某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2022年1月,周某在维修设备时受伤。此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

    由于劳务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面对周某的索赔请求,劳务公司称物业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物业公司,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周某是劳务公司的人,其只是临时用工,应由劳务公司赔偿。两家公司在赔偿一事上互相踢“皮球”,周某不知该怎么做。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可见,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周某给付工伤赔偿。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主要看其是否已将周某的社保费打包给了劳务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公司,以致劳务公司未为周某办理社保,那么,物业公司就脱不了干系。即由于物业公司的行为给周某的工伤保险权造成了损害,应当由物业公司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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