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退工后遭辞退,用工单位要不要担责?
邱某经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从事服务员工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邱某怀孕。因邱某怀孕后行动不便,宾馆认为邱某不宜再从事客房服务工作,遂将她退回至劳务公司。邱某被退工后,劳务公司不能再将她派遣到其他单位,于是就把她解雇了。
邱某认为劳务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向她给付经济赔偿金。劳务公司认为,其对邱某的解雇行为事出有因,错在宾馆违规退工,因此,应当由宾馆来负责赔偿。
那么,邱某的赔偿金究竟应由哪家单位给付呢?
劳务公司与宾馆应当对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宾馆退工以及劳务公司解雇邱某的做法均系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派遣工支付赔偿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宾馆的行为构成违规退工,该行为导致邱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给邱某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劳务公司违法解雇邱某所应支付的赔偿金,宾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邱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两家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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