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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式用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将劳务派遣式用工当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情况仍然存在,将正常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演变成劳务派遣式用工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深刻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含义和要求,认清劳务派遣式用工的本质和特征,是防止劳务派遣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相互混淆和变相转换的关键所在。

    两个案例

    案例1:

    某法律服务单位(事业单位)采购法律专业人员服务项目(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需求规定:“本项目配备人员至少20人,工资费用至少为每人每年12万元。劳务外包人员工资费用由采购人确定,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津贴、补贴、奖金、人身意外险、福利及其他费用等。劳务外包服务单位要按采购人的要求,安排劳务外包人员为采购人提供与法律业务相关的程序管理和服务;按规定办理劳务外包人员的合法招用手续,并按规定为劳务外包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采购需求还特别注明:“投标人不得对劳务外包人员工资费用进行修改或变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接采购人现有的劳务外包人员,承认其之前在采购人劳务外包期限的工龄。”另外,项目还要求供应商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案例2:

    某城市管理局采购某公共场所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服务要求规定:“中标供应商(乙方)须向采购人(甲方)派驻保安人员30人,保安人员必须听从采购人(甲方)安排,每人每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022年采购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表面上看都是采购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先看购买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案例1的购买主体为事业单位,显然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即使该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不能由该事业单位去购买,应当由其行政机关购买。案例2的购买主体为行政机关,符合《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

    再看服务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案例1的服务内容为“提供与法律业务相关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单从服务内容看,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只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才需要辅助性服务,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职能定位是为机关履职活动提供辅助服务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事业单位不具有政府履职职能,不能采购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只能采购保障政府自身运转的服务(内部管理服务和后勤保障服务)。从案例1采购文件规定的人员数量、工资标准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内容看,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式用工,这是《办法》明确禁止的。

    案例2的服务内容为“公共场所保安服务”,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但在实施采购时,采购文件同样规定了人员数量和最低工资标准(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后文将进一步分析),并规定保安人员必须听从采购人(甲方)安排,这实际上是将正常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演变成了劳务派遣式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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