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用工单位不必支付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因为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另行为劳动者派遣用工单位,否则,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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