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符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不少于120平方米的适合业务发展的商业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五名人力资源专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等。与业务相适应;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印制、发放和管理。
本公司www.laowuruanjian.com提供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的劳务派遣管理系统 需要的请扫描官网二维码联系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