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 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 2 )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 “四 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 3 ) 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95. 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 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字、劳动部门审查、公布等程序,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 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96. 问: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怎么处理?
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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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管理
97.问:用人单位给“三期”女职工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 工作时间的怎么进行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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