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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管理系统案例:用工单位解除关系不等于劳务公司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维权是很难的。很多时候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以及双倍赔偿的。原因就是在于取证是很难的,在劳动仲裁法律面前,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白谈。但是对于一些职场老炮,懂得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来说,虽然是劳务派遣员工,但是依然能够搜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某通过中介市场,看到了一家待遇比较满意的企业,便通过劳务中介公司详细地了解了公司的薪酬待遇之后,便和劳务公司签署了派遣用工合同。


    孙某从业十几年,遭遇过不少的黑中介,并且在这么多年的工作当中,也打过几场劳动仲裁官司,孙某对于劳动仲裁是有一定的了解和防范性。于是孙某便和劳务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派遣孙某去工作的地方,薪酬待遇为固定工资6000元。合同期限为5年。





    随后孙某便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了用工单位,也和用工单位签署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与孙某和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一致。


    孙某在用工单位工作了4年的时间,由于用工单位经营的问题,需要进行裁员。孙某属于裁员范围内人员。孙某被通知到裁员,第二天用工单位和孙某结算完工资后,便让孙某离开。孙某第一时间和劳务公司取得联系。诉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劳务公司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并没有理会孙某的请求。随后孙某向劳务公司发出了一份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劳动条件的声明,并且自己保留了一份。劳务公司收到后比较懵,以前劳务公司也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劳务公司依然不理会孙某的这份声明。


    距离孙某向劳务公司提交提供劳动条件的声明后一周的时间,仍然没有劳务公司的任何回复。孙某便向用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





    孙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的主要材料如下:


    孙某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孙某与用工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和孙某解除劳动派遣的通知书,孙某向劳务公司提交的恢复劳动条件的声明,孙某的工资流水。


    孙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的诉求如下:


    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共计,计算方式:6000*4(每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8000元。


    在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开庭审理之后,劳动仲裁机构完全支持孙某的诉求,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孙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共计48000元。


    劳动仲裁委的判决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要求劳务公司恢复劳动条件,劳务公司没有理会。用工单位解除和孙某的用工关系,并不代表孙某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劳务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的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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