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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管理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排除 “三期”女职工适用该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 “三期” 女职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女职工达成一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对 “三期” 女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据此终止 与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三期”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向 “三期”女职工 支付经济补偿。

    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 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 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为止。

    用人单位通知续延即可。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它不同于约定顺延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若订立新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 会被认定为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针对“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 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 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 协议,明确约定职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 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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