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解除劳动合同,该女职工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经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虽然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仍在怀孕期间,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孕期 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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