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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向劳务派遣及逆向劳务派遣


    正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甄选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正向劳务派遣符合劳动法要求,三方关系明晰。因此,一般情况下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逆向派遣也称反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用人单位录用,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其解除原先劳动合同,随后让劳动者与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由该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回到用人单位工作。逆向派遣可细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定劳务派遣单位”包括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所属单位”应包括子公司、集团下属公司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因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禁止,因此一般法院均认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七:常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常某于2003年10月至某工学院饮服部门工作,任验收员。2008年1月1日,常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该劳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发起人为某招待所(投资占60%)、胡某和庄某。2008年7月14日,某劳务公司申请新增投资人某软件公司(出资占40%),某招待所出资比例由此变为36%。某招待所投资人为某工学院(出资占90%)和郑某,某工学院还持有某软件公司5%的股份。产生劳动争议后,常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某工学院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等。法院认为,某工学院与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又与其他投资人设立某劳务公司,某工学院再将原雇用的常某改为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常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常某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仍为某工学院,遂判决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后,通过空白合同、误导劳动者等方式,由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设置形式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在此情形中,因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关系并不知情,或签署劳务派遣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结合劳动者管理、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等案件事实,一般判定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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