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7年9月8日收到航空科技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岗位及薪酬福利。因航空科技公司不具备为黄某办理工作居住证的资质,双方协商找到咨询服务公司为黄某办理工作居住证。后,航空科技公司与咨询服务公司单独针对黄某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咨询服务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书》。2017年10月17日,黄某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开始在航空科技公司的研发部工作。黄某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和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咨询服务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2018年12月14日,航空科技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其公司工作定额任务管理要求,向咨询服务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通知》,告知三日后将黄某退回咨询服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届时终止。黄某主张其与航空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定,航空科技公司向黄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为黄某提供工作岗位、与黄某确定工资标准及薪酬模式,对黄某进行管理、考核,黄某的工资实际也由航空科技公司发放,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及要件。劳务派遣协议签署目的为办理居住证。三方之间虽具备劳务派遣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实质,故黄某与航空科技公司之间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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